本网徐州讯:125,邳州法院对一起因小孩栽入石灰窖中烧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建房人郑某赔偿2岁男孩小文经济损失的5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文与郑某系邻居,20073月,郑某在自家原住房旁兴建一幢新楼房。当时为建房需要,郑某在其新旧房之间的巷道前(也就是村中的马路旁边)用约50公分高的沙子围造了一个石灰窖用于洗石灰,石灰窖周围未设置任何障碍和警示标志。同年929日下午6点多钟,小文在路边玩耍时,不小心栽入石灰窖中,右眼不幸被石灰烧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郑某在公共场合设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石灰窖,周围未设置任何障碍和警示标志,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小文的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应与郑某负同等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