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区法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和解超六成
作者: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1-04 浏览次数:754
本网镇江讯:镇江京口法院不断强化行政审判职能,同时注重妥善化解行政争议,2007年审结的4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26件,协调和解率达60.50%,居全市法院第一。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行政审判由于被告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明知与行政机关地位悬殊而坚持起诉,是把最后的希望放在了人民法院,希望人民法院能主持公道,及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因此,在处理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甚至引起一些集体闹事、上访等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发生。京口法院行政庭依法审判的同时,把行政审判工作与社会稳定、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有机地结合,灵活多样地寻求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和矛盾的最佳工作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发现法律、公开审理、正当介入、适时劝解四个要点,对涉及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的敏感案件,注意在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弱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如在审理原告李德林诉被告镇江市京口区民政局行政低保案中发现《镇江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为妥善解决本案,由分管院长、行政庭庭长及承办人多次到市法制办、市中院、区政府、区民政局加强沟通协调,建议对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的管理操作方式提升到法规、规章的层面上,这样不仅可以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也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协调被告主动将停发的低保金给付了李德林,李德林撤回了起诉。
在非诉行政案件中,行政庭明确审查目的不仅仅是审查完案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查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自觉守法。对非诉行政案件不但进行程序审查,而且进行实体审查,依法进行公开执行审查听证,对行政机关所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严格把关,坚持防止不作合法性审查就执行而放弃司法审查权的做法,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程序违规案件坚持依法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