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妥善解决金融机构妨碍诉讼行为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752
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民二庭在审理(2007)丹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丹阳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经依法交涉,并向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出罚款决定书后,该社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自身违规操作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认识。事后多次主动与法院联系,承认错误,并表示自愿交纳罚款。
与此同时,被告方积极与原告联系协调,取得原告谅解,一次性归还了原告本金59万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丹阳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并依法解除了对被告账户存款的冻结。
此案从原告起诉立案到顺利追回欠款,解决纠纷,只用了短短半个月时间,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圆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