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民二庭在审理(2007)丹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丹阳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71210到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被告存款,该社在向案件承办法官出具存款余额为1209102.25元的查询回执后,经办人员却借口看错存款数额,该款并非被告存款,是其他单位临时借用被告账户等,拒绝依法协助办理冻结存款770000元的手续,并当场隐匿转移被告账户存款,使该户存款余额由人民币1209102.25元变为1177.25元,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鉴于以上行为,承办法官坚持依法进行交涉,并将案件情况汇报法院分管院长。20071219,丹阳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果断做出对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依法交涉,并向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出罚款决定书后,该社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自身违规操作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认识。事后多次主动与法院联系,承认错误,并表示自愿交纳罚款。1224日上午,该信用社主任亲自来到法院,对该社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行为致歉,并主动将罚款30000元交入丹阳法院财务。

与此同时,被告方积极与原告联系协调,取得原告谅解,一次性归还了原告本金59万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丹阳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并依法解除了对被告账户存款的冻结。

此案从原告起诉立案到顺利追回欠款,解决纠纷,只用了短短半个月时间,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圆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