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今年以来由于保险事故的多发性,在索赔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日趋增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险种与赔付种类各不相同,涉及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自燃险、盗抢险、车人人员责任险等等,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案情复杂多变,有些情况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投保车辆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理论与实务中均有很大分歧,审理难度很大。针对这些情况,该院多举并行,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依法调解贯穿始终。在保险责任中,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很容易,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索赔时保险公司规定的手续繁琐、严格,有的甚至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民间有一种说法“投保时保险公司一张嘴,理赔时要跑断腿”虽然不尽准确,但确实能反映一些问题。保险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在生活中遭遇的各种人身、财产危险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分摊、消化,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一方实为弱者其与保险公司在实际中地位并不对等,保险公司的赔款对他们来说很可能是救命钱、救急钱,关乎他们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肯定胜诉的案件,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始终,依法说服保险公司,力争使原告方结案前就拿到赔款,努力为原告方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其诉讼的成本。

二、以公平原则为基准,保护弱者利益。保险制度创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如果发生类似前述的争议,法律规定又不明确,要求法官以公平为基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

三、依法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虽然索赔时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但对于合同另外一方的保险公司,其合法权益仍应严格保护。实际生活中一些投保人往往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有关证明、证据等,对于这些诈保、骗保的,审理过程中一经查实,直接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于那些确实不应赔付的,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劝其撤诉,不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严格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