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显然,雇员的一般过失致人损害,雇员的责任不但雇主应当承担,而且雇主承担责任后不能向雇员追偿。这使得雇主追偿时,雇员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失去了基础。但是雇员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则因具体案件而定。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雇员(司机)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实践中一般都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如另有逃逸情节,则雇员对损害的后果则有故意的成分。因此在雇主追偿的过程中,雇员承担的赔偿份额因情节不同而应有差别。另外,因为从事运输业是高度危险的作业,雇主作为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还应审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指示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判定雇员的责任。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如司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是主要责任,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损失的30%左右掌握;如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全部责任的,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损失的50%左右掌握;如司机有逃逸情况的话,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雇主不能用保险等其他方式弥补的,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的70%左右掌握,其他责任应由雇主自己承担。不可盲目扩大雇员的责任,否则不但与立法精神违背,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抹杀雇员从业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