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碍于情面,将摩托车借给朋友蒋某使用,却致他人受伤,自己的摩托车不但受损,还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不禁连连叹气,悔不当初。

 

20111月,蒋某驾驶摩托车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东台交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不负事故责任。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经查,事发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的所有人为王某。庭审中,钱某主张由于王某是实际车主,要求王某对蒋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钱某的合理损失,超额部分由当事人按责赔偿,王某系摩托车的车主,其将车辆借与无驾驶证的李某使用,自身负有过错,依法判决王某对蒋青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蒋某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的前提下,由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