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五项措施慎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07-11-26 浏览次数:820
本网徐州讯:随着农民种地税费的全免,在广大农村出现不少承包户见利忘义、故意毁约现象,以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类案件的现象、成因、特点,邳州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站在讲大局、讲稳定、讲服务的高度,明确思路,找准对策,适时采取5项措施慎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一、慎把立案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类”案件收案范围,严格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不予立案,旨在防止因乱立案而导致的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成本加大及增加当事人诉累现象。
二、慎查诉讼证据。针对农民起诉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求审判人员严格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附加条件、违约责任及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等有关方面的证据,重点审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是否违犯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查明争议的土地界线、亩数。以便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时,判决或调解有一真实可采信的定案依据。
三、慎施强制措施。农村土地承包案大多是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委会、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纠纷,为有利于生产、生活,使他们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能够继续相处及和谐发展,审理案件时,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适用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和不和谐因素产生。
四、慎重裁判。开庭审理时,认真贯彻落实多调少判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毁约的案件,判决时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稳定性及法律的严肃性,依法维护土地的正常流转程序,尽量让农民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以促进社会和谐。
五、慎提司法建议。针对置广大人民群众承包利益于不顾,擅自毁约强行解除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等损农、害农、吭农现象,该院向当地党委、政府、土管部门、村委会慎重提出司法建议,顿促其出台有关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权益的政策,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达到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