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坚持“三原则、四措施”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机制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0-30 浏览次数:560
本网淮安讯:2007年以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坚持“四项原则”和“四项措施”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着力化解“官民”矛盾,达到官民关系和谐的目的。截至
该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二是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妥善处理好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尽可能地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避免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或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三是坚持协调与裁判相结合原则,正确认识协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适用协调,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久拖不结。
该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四项”措施:一是坚持司法建议“对症下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瑕疵以及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具有针对性、预见性、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二是坚持授课培训经常化,积极与区政府法制局联系,定期派经验丰富的行政法官到行政机关授课,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坚持利用案例宣传,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群体性及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基层行政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人大代表及部分群众旁听,扩大行政审判社会效果,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四是坚持做好判后释明工作,不单纯的一判了之,在宣判时或送达后,做好释法、答疑,阐明判决理由,避免案结事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