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家庭婚姻案件中,重婚案件的数量虽然数量不多,但每年都有。据铜山县法院统计,该院2000年受理重婚案件38件,其中36件是法律婚与事实婚形成重婚罪, 2件是法律婚与法律婚形成的重婚罪。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的5件,占13.2%;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1件,占2.6%;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1件,占2.6%;自诉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诉的31件,占81.6%。在自诉人撤诉的案件中,双方和解而撤诉的16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14件,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1件。

一、重婚案件产生的原因

1、夫妻两地分居。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数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38件重婚案件都反映出这样一个规律:一方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夫妻两人异地分居,一方容易在外面有外遇,进而发展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中男方在外与他人重婚的占多数,在总共38件中占了有24件。重婚犯罪犯罪行为地跨度比较大,也为取证增加了难度。

2、婚后彼此缺乏感情交流出现危机。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暂,缺乏足够的了解,经人介绍后草草结婚。在婚后,由于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难,迫于生活的压力,又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养,感情逐渐淡化,导致感情出现危机。感情危机出现后,他们又碍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孩子的拖累,一般都不愿选择离婚来解除婚姻,而是到外边寻求自己的另一半,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经统计分析,重婚一般发生在双方结婚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重婚时间在婚后10年内发生的有12件,20年内发生的有26件。

3、男方的夫权意识严重。在这些重婚案件中,男方作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的案件24例,比例高达63%。可见男方个人的私欲和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在重婚案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男方猎异的心理起了很大的作用。还有个别男子重男轻女的意识较重,为了“续香火”,传宗接代而与她人重婚。

二、重婚案件的影响

1、破坏社会的稳定。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重婚行为仍是一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统计的案件中,原来的婚姻均持续了10年左右的时间,且均已经有了子女。对子女的学习,成长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案件后婚中也有了子女,结果两个家庭只能保留一个,有的甚至一个也维持不了,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助长青少年犯罪,社会问题必将因之而增加。重婚行为也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重婚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纳妾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了情杀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

2、破坏婚姻法体系的完整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不论男女,也不论职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的在婚姻关系终止以前,不得再行结婚。重婚行为给人们带来了反面的影响,破坏了公认的家庭道德观念。

三、防止重婚犯罪的应对措施

重婚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反映,不仅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践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社会、对家庭、对夫妻感情有莫大的危害。必须建立防止重婚的有效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性。

一是应进一步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通过营造社会舆论环境遏制重婚行为。要使人们守法,必须首先使人们知法,因此,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通过社会环境的塑造,增强人们的婚姻法制观念,压制破坏一夫一妻制的思想和行为。使大家认识到重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行为,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能因重婚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人们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又能够明确预知重婚行为发生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是应进一步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堵截重婚行为。有的当事人为使重婚行为“合法化”或急于达到与重婚对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会心存侥幸,利用新条例的宽松规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婚姻登记机关要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的责任心,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准确地检索当事人的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严格规范各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避免因登记工作的疏漏而造成当事人重婚。

三是应建立有感情基础的家庭,通过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来杜绝重婚行为的发生。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原来的家庭就没有可靠的感情基础,有的是父母包办的婚姻,有的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草率结婚,有的是未婚先育被迫匆忙结婚的。结婚后生活所面临的问题多了,夫妻间的矛盾也随之增多,如果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就很容易心生异心,来逃避责任。因此应加强社会道德教育的宣传,在婚前要慎重交友,注意感情的培养,在婚后夫妻之间应多沟通交流感情,学会相互照顾和尊重。使人加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少一些冲动和不羁。

四是应严格法院对自诉人撤诉的审查,通过把好严格的审查关来压制重婚行为。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时,对自诉人的撤诉要严格把关。对于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为如上所述重婚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是自诉人能自由处分的了,在这时需要国家司法权的介入,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刑法的权威。对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也要看其协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不能让在合法协议掩盖下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存在。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且不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不能准予撤诉。

五是应加强重婚案件的公诉力度,通过法律制裁来惩治重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实际公安机关在重婚罪的案件上一直缺乏主动,再加上重婚案件的受害人多为弱势,特别是对于事实重婚,犯罪行为人流动性强、隐蔽性大,仅靠“身单力薄”的受害人自身的力量,有关证据搜集和固定是非常艰难的,致使一部分犯罪不能得到惩治,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影响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有损刑法的权威。这也是近年来重婚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强化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机制,由公安机关承担重婚案件的主要取证责任。通过刑罚来保证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受侵犯,处罚重婚者对受重婚行为侵犯的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能起到除强扶弱,平缓矛盾的作用。使那些婚姻感情确以破裂,不致于走向极端,加强和谐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