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五措并举着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9-19 浏览次数:814
本网南京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江宁法院制定和落实了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诉调对接”基础工作。开通咨询热线,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实调解指导员队伍,选派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内街道(镇)设立的调处中心的指导员;编制联络名册,确保调解指导员与辖区内的调解人员联络畅通;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二是建立“诉调对接”互动机制。在立案窗口设立立案引导员,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推行诉前调解,立案前,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外均应先行调解,对于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的,当即办理立案手续,制作调节书;组织巡回审判,现场调解、就地开庭,为及时化解纠纷创造有利条件;实行委托调解,对于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纠纷等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调处中心进行调解;拓展协助调解,邀请工会、妇联、交巡警等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解,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开通“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当事人要求诉讼的,由调解指导员或巡回审理的法官在调处中心、巡回审判点现场立案;现场立案时,当事人口头起诉的,立案人员按规定要求制作起诉状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确有困难,提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要求的,可按规定实施司法救助。就近立案后,即时组织调解,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确因正当理由难以在工作日或白天参与诉讼调解的,可安排在节假日或晚间调解。
四是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以及区、街道(镇)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有关职能部门或者组织就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调解。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信息简报形式对涉调案件处理情况向区、街道(镇)调处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通报。
五是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与区司法局和调处中心紧密配合,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定期向调处中心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信息,并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技能、证据收集、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旁听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特别是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邀请调解组织负责人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建立咨询制度,帮助指导调解人员规范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建立通报制度,对撤销或宣布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及时向该调解组织通报,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