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7,新沂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长途奔袭,终于执结了一起拖欠四年的案件,当申请人拿到最后一笔十万元货款时,激动地说:“没想到法官真为我们追回了货款,我们本以为这笔账要不回来了,这下我们企业有救了”。

19984月,福建人张某与我市某农药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由该企业长期为其供应农药,用于其承包的橘园。至20018月,双方结算张某欠该企业货款35万余元,张某与该企业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在20038月前还清。200311月张某因车祸死亡,在此之前仍有30余万货款未偿还,该企业多次找到张某家属王某要求偿还此款,但王某以该款系张某经手为由拒绝偿还,该企业因此濒临破产。20041月该企业来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下余欠款,后该案经我院调解,王某同意于200411月前还清。但到了履行期限时,其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原告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首先来到王某家乡调查其偿还能力,经过调查,张某生前在当地承包山地1000余亩,种植水果,每年收入50余万元,张某死后继续由王某承包种植,且王某在当地有多处房产、两辆汽车,完全有能力偿还,干警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冻结了王某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王某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保证在95前交清下余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