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今年以来,东台法院不断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坚持“三个分离”制度,在有效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有力规范了执行行为。

一是执裁分离制度。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成立了执行裁决组,规定执行实施人员应依法收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等需要做出裁决的,实施人员无权裁决,应查明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案件裁决组审查决定。裁决组通过阅读案卷、执行听证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裁定并交执行实施人员执行。

二是人物分离制度。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执行法官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并核对物品后统一保管,执行法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所查封、扣押的款物,有效避免了执行款物的毁损、灭失现象发生。实行执行款与执行员相分离制度,规定执行款到位后,统一交财务部门。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时,由执行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对无误后签发领款通知书,并经执行局长复核,当事人凭领款通知书向财务部门领取执行款。

三是执监分离制度。审管办每月检查执行案件情况,对执行卷宗进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将案件质量与部门和个人的业绩、年终考核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