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老年人同意、违背老年人意愿达成供养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 张二如 发布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765
薛甲与薛乙系兄弟关系。2013年11月,两人在母亲去世后且父亲薛老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父亲薛老生养死葬费用全部由薛乙承担的《父母供养协议》。2014年11月,薛老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薛甲支付其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判令薛甲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薛老赡养费350元。薛甲在支付薛老赡养费9200元后,将薛乙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父母供养协议”免除了薛甲对父亲薛老的法定赡养义务,又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违反老年人意愿,应属无效协议。薛甲不得依据无效的“父母供养协议”行使追偿权,遂判决驳回薛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依据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不得随意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年子女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应经老年人同意,且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成年子女之间签署涉老年人赡养协议时,应从保障老年人权益出发,征得老年人同意,并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约定,确保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