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发挥五大效应稳步推进刑事和解试点工作
作者:金语 发布时间:2007-08-20 浏览次数:1305
本网无锡讯:作为全市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惠山法院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细致工作,经过近半年的运作和探索,刑事和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此,省高院专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该院调研交流,并充分肯定了该院刑事和解试点工作。上半年,该院重点围绕“五大效应”的有效发挥,全面推进刑事和解试点工作:
一是注重建章立制,突出示范效应。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无锡市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具体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订出台了两项工作细则:一是《刑事审判和解工作规则(试行)》,着重对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判人员职能、刑事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制作、和解达成并履行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涉及到刑事和解制度总体建构的事项做出规定;二是《刑事审判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主要针对法院内部的工作流程做出具体规定,力求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出发,实现步骤合理、操作便利、流程透明、工作高效的目标。两项制度的出台,为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操作规范,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使《规则》和《规程》的内容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该院将两个文件下发到刑庭每一个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手中,并多次组织专题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领,灵活运用。
二是注重精选案例,彰显试点效应。对于试点工作,该院克服急于求成和怕麻烦而谨小慎微的偏面想法,认真对照刑事和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受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通过量的积累达到效果的最佳状态,也为下半年这项工作在全市推行积累经验。截止7月底,该院已遴选了9件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涉罪名包括盗窃、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等,覆盖面广,典型性强,体现出了良好的试点效应。在审理被告人李志远纵火一案中,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了正确引导,兼顾了各方的利益需求,修补了受损的社会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三是注重规范操作,强调法律效应。在刑事和解工作的起步阶段,刑事审判法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达到规范化、合法化运行,该院明确了三条纪律:一是在刑事和解启动时,注意透彻了解案情,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开展相关工作,防止出现被动;二是在刑事和解的各个环节中,严格落实审批程序,防止刑事和解工作偏离正确方向;三是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拟免于刑罚或从宽处罚的,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在个案处理上,一方面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每一个刑事和解案件都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坚决杜绝“强制调解”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尤其是高度重视程序上的各项环节,力求每一步骤都做到合乎要求,审慎操作,最大程度上发挥刑事和解工作的功能优势,确保试点工作获得实效。
四是注重宣传调研,扩大社会效应。为推动试点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该院组织了精干的宣传调研力量,切实加强对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理论分析、调研总结和法制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的案例和积累的经验,做到“六及时”:及时探讨每一起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及时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查摆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的对策、及时落实整改的措施、及时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传达刑事和解工作的动态信息。针对不同的刑事和解案件,还要求承办法官案前细致分析,案后深入总结,不断挖掘个案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积极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并形成一定的书面材料向上级法院、市、区政法委反馈,有效促进刑事和解工作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目前,该院已撰写调研文章2篇,编报信息7篇,案件情况反馈9篇。
五是注重协作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之下,该院切实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遇到工作中的分歧时及时与其他机关、组织沟通协调,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发展,努力实现刑事和解工作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