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将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承担更加繁重的任务。面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人民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支持。长期以来,传统的司法警察配置模式,使得人民法庭不能及时得到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既影响了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又制约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把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庭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又将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承担更加繁重的任务。2005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这是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行动指南,它必将推动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高,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纠纷、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作用。笔者以为,根据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和新要求,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直接参与和支持,把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将会更好地维护好人民法庭的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这个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人民法庭配置法警是当前法庭工作的迫切要求

给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服务于法庭工作是法警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份内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工作对于法院的意义必然和应当及于法庭。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法警的支持,享有法警工作成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应有之义。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工作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人员少、任务重,笔者对某院2005年结案情况进行了了解,该院全年共结案3405件,而5个基层法庭结案数为1774件,占全院结案数的52.1%,由此可见,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相当之艰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目前人民法庭的案件较之以往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执行案件,与此同时,人民法庭相继建立了远程立案系统,这样,基层法庭的案件数量将会比以前有明显的增加,而案件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将会比以往有所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完成审执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将会比以往有所加大,所以,法庭完成审执任务就更加需要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

第二,目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集中,突发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重要场所,法院的司法环境显得更加复杂,近年来,人民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2106,成都市新都区立案庭法官高永伦一行5人在财产促使过程中遭人袭击,一人眼镜被打烂,牙齿流血。2004924,江苏省高级法院干警徐洪新、田鹰被上访者周美凤用硫酸泼伤,其中徐洪新属重伤。2005519,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娜被当事人邓文林用菜刀砍伤,徐庭长身中7刀,刀伤最长达14厘米20051019,沈阳铁西法院的执行人员遭到了被执行人及其亲友的围攻,法院干警成了一些当事人发泄私愤、伺机报复的对象,这种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级法院也已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庭院的管理和安全防范,而人民法庭远离基层法院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具有自然人多、群体诉讼多、婚姻家庭、个人债务和损害赔偿案件多、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弱势群体多、诉讼能力较低的人员多的特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诉讼常识普遍缺乏,诚信程度普遍较差,采用纠缠、威胁、哄闹、诬告甚至伤害法官的不正当方式进行诉讼,藐视法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干警人身安全潜在的危险性更大,这就需要有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来加以保护。在刑事自诉、离婚、赡养等案件中,调解不成,一旦作出判决,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往往把个人怨气发泄到审判案件的法官身上,一些法治意识淡漠的当事人极易冲动报复法官,在一些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一旦没有司法警察的协助,执行法官极易受到当事人的围攻,法官的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目前司法警察配置的局限性,在人民法庭干警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司法警察不能及时赶目的地发挥其保障作用,因此,从保障人民法庭干警的人身安全出发,人民法庭也应当配置司法警察。

第三,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可以减轻法庭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的工作压力。在基层法庭工作的审书人员都有同样的感受,在送达和执行过程中,工作的难度相当大,许多当事人不能很好地配合工作,也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有时甚至影响了工作的进度。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如果人民法庭的送达任务由司法警察来承担,那么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将会把用在这方面的时间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这样就能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第四,在当事人和农村百姓中,对警察的认知程度更高,敬畏心理更强,配置法警,有利于提升普通百姓对法庭应有的尊重与敬畏。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在广大农村当事人的深层意识里,对警察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可。对法官的认知程度和敬畏程度远不及警察。甚至在一些偏远农村,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法官服装和胸徽是什么样子。但他们大都熟知警察的服装及标志。不少农村当事人及群众只知道警察可以抓人,只认为法庭是说理讲法的地方。根本不知道法庭有权拘留人等法律规定。基于此,司法警察参与法庭的工作,将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庭产生应有的敬畏,从而树立司法威严。

以上情况表明,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全面发挥法警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法庭生存环境,树立法庭司法威严、维护法庭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的重要手段。这一做法能够使司法警察作用渗透到人民法院的更广更深领域,能够更加全面的彰显人民警察的威力。因此,向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派警,不仅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需要,而且也已得到实践的证明。

二、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是全面发挥法警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一)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的依据。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队伍以来,司法警察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实践证明,法警队伍是人民法院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关于司法警察的配置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目前,根据法院审判执行及安全工作的需要出发,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又相继成立了执行中队和警务中队,有些基层人民法院还成立了应急中队,这些部门的建立,较好地适应了人民法院实际工作的需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司法警察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的配置规定是根据当时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的启动,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人民法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可否认,人民法庭作用的发挥无法脱离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人民法院配置司法警察的目的就是切实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配置规定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向人民法庭延伸,这是发展的必然。

尽管《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但最高人民法院20059月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关于设置人民法庭应具备的条件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应当配置司法警察。这就从根本上为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颁发了“许可证”。

(二)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可以更好地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既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也是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准军事力量;她既是展示审判工作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好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担负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协助执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警察力量集中配置在院机关并集中管理和使用,这种集中配置的方法固然有其好处,如便于管理、便于集中使用、便于迅速形成战斗力等。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种配置方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警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法警长期集中在法警大队,值庭、押解、协助执行等工作量大时,警力能得到充分利用,可一旦工作任务不重时,部分警力闲置,不能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一线审判部门的同志对此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二是人民法庭急需要警察力量的支持而无法配置司法警察。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司法警察的支持,享有司法警察工作成果,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应有之义。而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民法庭不配置法警的做法,使得人民法庭在使用警力时存在种种困难,特别是及时性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严重制约了法警作用的发挥。

因此,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工作,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庭产生应有的敬畏,减少执行的周折,节约办案的时间。而且能够起到遏制当事人违法行为,保障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如一些法庭在遇到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离婚案件或赡养案件开庭时,为防止双方相互伤害,对进入审判法庭的当事人进行安检,以防当事人带凶器农药等进入法庭,这些需要法警来进行操作;还有一些法庭开大庭时,安排法警值庭,维护庭审秩序;重要的法律文书由法警送达;让法警配合查封、扣押财产活动等,尤其是遇到当事人哄闹法庭或围攻外出办案人员时,法警的作用更加突出。所以,从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执行等实际工作出发,人民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人民法庭以审判为中以的各项工作才能完成得更加圆满。

三、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应当配置司法警察,但真正配置的还微乎其微,有一些法院虽然进行了一些尝试,也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但仍存在着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法庭配警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普及。笔者以为,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应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配置方式问题。关于法庭配置司法警察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人民法庭,人员纳入人民法庭的编制序列。他们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等都由人民法庭组织实施,法警大队与他们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种是仍然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被派到法庭的法警在人事、业务、训练、培训、考核等方面,均隶属于法警大队,到法庭只是配合工作,在法庭工作期间,日常管理由法庭负责,业务方面受法庭的委托办理相关事项。

根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数量的实际情况,如果将司法警察直接配置到人民法庭,必将造成法警大队警力的削弱,势必影响整体保障工作,也违背了“编队管理”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法警大队已成立的执行中队和值勤中队的基础上,再成立一个法庭中队,专门负责人民法庭的服务保障工作。该中队人员隶属于法警大队领导,参加法警大队的集中训练和学习,每周由法警队根据人民法庭的工作情况分配到法庭工作,在法庭工作期间受法庭的管理,年终考核时由法警队和人民法庭共同进行。这样配置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解决了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和支持的现实问题,促进法庭的司法能力的提高。二是便于加强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如果将司法警察直接配置么人民法庭,由于法庭主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审书人员中,容易造成司法警察管理失控,警力使用不充分。三是能够迅速形成整体合力。目前司法警察的数量有限,如果按比例将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到人民法庭,那么法警大队的力量就显得十分单薄,一旦有重大执行任务或突发事件发生,在最短的时间内,难以集中,无法及时形成整体合力。四是便于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急、难、险、重上,无论是刑事押解还是司法拘留,无论是送达还是值庭,无论是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看管被告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都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因素存在,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很难完成这些任务的,如果司法警察直接分配到法庭,训练的时间就难以得到保障,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也很难保证全员、全时间参加,这将直接导致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下降。因此,只有把司法警察统一配置在法警大队,这样才能更好地统一训练、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确保司法警察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

(二)警力来源问题。由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依法配置的警察力量,她不但受《警察法》的规制,还受许多其它相关政策、规范的约束。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司法警察的数量配置应占全院干警人数的12%,然而,在实际警力配置上,相当一部分法院12%的比例都没有达到,警力显得严重不足。如果按目前基层法院现在的警力再将一部分配置到人民法庭,法警大队的工作将很难正常运转。为了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就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落实编制,补齐补足警力。各基层法院应当切实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首先在人员的配置上,严格按照最高院的文件精神,把12%配置标准落实到位,确保人员不缺编。在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时应考虑:每个法庭应配2名以上法警,因为警察执行公务时原则上应有2人以上参与。而且每个法庭至少应有一名正式法警,因为正式的法警才有执法资格。

二是要加大清理力度,确保无兼职法警。司法警察兼职问题是老大难问题,屡次清理屡次得不到彻底解决。司法警察兼职,造成实际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力不足,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好人员到位问题,严禁占用司法警察编制,切实解决好归队工作。

三是先给审判业务较重的法庭优先配警,并且尽可能配足警力,逐步摸索出管理经验。第二步,再向全部法庭配警。在配警时,应优先考虑审判、执行任务较重的法庭及地处偏远的法庭。城区法庭因其地处城区,离法院机关较近,可以考虑暂不配警。

四是要进一步做好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聘用工作。在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每个法庭录用1?2名合同制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缓解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重要途径,是改变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的重要途径。

五是适当增加配置比例。12%的配警比例是根据当时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置的,随着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特别是法警工作的实际需要,这个比例已经不能充分发挥法警队伍的职能作用。比如一个编制为100人的基层法院,按照12%的比例配置司法警察,警力只有12人,即使机关业务庭正常的保障工作也有困难,如果有4个人民法庭,可想而知,警力是无法分配的。因此,必须扩大警力配置比例,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

(三)退出机制问题。司法警察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吃“青春饭”的,解决好司法警察的“出路”问题,是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人员性质繁杂,既有行政编制的干部警察,也有附属编制的工人警察,甚至还有无编制的“临时工”警察。不同性质的人员应有不同的退出机制。对于行政编制的干部警察应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转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中设置了警长一职,可以根据这一职务设置,缩小司法警察队伍中干部警察的比例,扩大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比例,让干部警察担任警长,一名警长带34名聘任制司法警察。这样做一是可以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执法权问题,二也可以调动干部警察的积极性。

根据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龄达到35岁时,一般不再续聘。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是这个“一般”难以掌握,就目前聘任的司法警察而言,许多人年龄都达到了35岁,但还没有哪一家法院开始解聘工作的,进来容易出去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又将面临老龄化的问题。二是退出以后怎么办,按照现在的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人员性质属于地方附属编制,一旦聘用,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背相关规定,就不能辞退,而在司法警察岗位上工作又有年龄的限制,所以聘任制司法警察从聘任制岗位上退下来后,应该如何安置,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招聘时就没有专业限制,这样,一旦解聘,他们就无一技之长,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精神上的负担,也是单位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笔者以为,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招聘必须面向社会,而解聘也必须面向社会,解聘时可考虑适当给些经济补偿,同时积极和人事部门沟通,对他们进行无偿的技术培训,给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