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正 贪便宜低价收购触犯法律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欢欢 李荣胜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次数:847
大街边,小路上,不知你是否被鬼鬼祟祟地问过“手机要不要”,法律告诉你,贪便宜有风险,还是别要的好。近期,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恶意低价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车,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阿艳和老四相识于棋牌室,听打麻将的人说老四会偷电动车。因为阿艳的电动车被偷了,老四便承诺给阿艳搞一辆,低价卖给她,阿艳觉得大好,便应允。几天之内,老四连连偷得友邦牌电动车、金箭牌电动车各一辆,于是喊阿艳前往领取“战利品”,两辆电动车当时的市场价为6454 元,阿艳仅以2000元便据为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艳在明知电动车系老四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进行收购,犯罪所得金额达6454 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该罪不仅仅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还妨害司法秩序,同时具有非法谋利和妨害刑事追诉活动的双重属性。法律规定,“应当知道”系被告人主观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标的是以行为时市场价为基准,收购或销赃价格仅为补充。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来源不明的电动车、手机、手表等物件,要谨慎购买,不要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