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724,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法官从协助执行单位的银行帐户中划拨了5万元存款,使得近一年两起的“死案”得以执结。

一年前,年仅19岁的王某某在淮安市某纺织公司做工时,手被机器“咬”了一口,造成工伤,王某某便开始了争取赔偿的漫漫维权之路。经过劳动仲裁,确定该公司对王某某予以赔偿,但该公司拒绝给付赔偿款,受害人于是向淮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迁市某公司向淮安市某纺织公司供应原料,该纺织公司付了部分款后就不再付款,宿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淮安市某纺织公司玩起了金蝉脱壳,将厂房租赁后便销声匿迹,多个银行帐户不是空的就是已经销户,执行一度陷入了困境。唯一的出路是执行公司厂房的租赁费,可租赁单位却答复租赁费已付了一年,下一年是否续租还未定下来,执行法官仍是向该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继续寻找执行线索。淮阴区法院的法官多次到协助单位都一无所获,两起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但法官们没有气馁,始终相信事在人为,正义终会实现。718,执行法官再次到协助单位,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终于从中发现线索,即在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单位分四次向某纺织公司付款近10万,并且有该纺织公司总经理的签字,证据确凿,协助单位明显存在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该院经过研究决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由其承担继续协助的义务,在查询到其银行的存款后,从账上划拨了5万元。鉴于协助单位事后主动承认没有协助法院执行的错误,法院决定免于对其处罚。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仔细寻觅,巧妙执行,两件疑难案件得以执结,让受伤一年多的王某某获得了赔偿,宿迁的公司也得到了原料款。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其中包括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情形;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本案中,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协助法院执行是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