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可勇:以和谐的理念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
作者:蔡可勇 发布时间:2007-07-19 浏览次数:3246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指出,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司法机构,处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第一线,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构筑起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社会稳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就为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了重要条件。
今年以来,我院党组按照罗干同志的指示精神和肖扬院长关于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新进人员的培训基地的要求,以司法为民和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着力点,坚持和谐司法理念,不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营造出内部创建和谐,外部服务和谐的浓厚氛围。
一、更新理念,建立适应法庭发展的内部和谐机制
近年来,我院法庭历经多次撤并调整,规模化建设不断加强,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法庭工作的理念还存在误区,在人员配备、职能安排、综合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形势发展极不协调的弊端,影响和制约着人民法庭建设职能的有效发挥。基于此,我们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是优化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摒弃把那些认为不好管理、素质不高的人员“发配”到法庭工作的做法,在机关与法庭干警的岗位交流中,让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年轻有为、领导放心的优秀法官通过法庭工作进行锻炼,使法庭真正成为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是打破法庭与机关承办案件的难易之分。改变过去人民法庭只是办理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的简单案件的做法,民商事案件在机关和法庭之间不分案件类型、不分标的电脑随机分配案件,全院干警在平等的基础上考核和竞争,彻底消除对法庭审判人员业务能力的歧视。
三是参与执行法庭职能更加完整。一段时间里,由于片面强调审执分离和集中执行,我院人民法庭不承担执行案件,使实际承担执行工作的干警人数减少,而且因辖区范围大执行不便,执行工作效果受到影响。我们调研后在人民法庭设立了执行组,人员属法庭领导,业务上由执行局负责指导,既强化了法庭干警审执配合意识,同时,便于利用各种时机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四是建立全面考核的管理机制。新修订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不仅考核人民法庭办理案件数量,还要考核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建立了对法庭结收案比、平均办案天数、上诉率、发改率、信访率,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率、普通程序陪审率、人大代表旁听情况,和法庭内务、卷宗归档、廉政建设等全面管理与考核的机制,促进人民法庭成为优质、高效的审判基地。
五是加大对人民法庭的投入。院投资300万元,为所属三个人民法庭均建起了1200平方的审判综合楼,每个法庭设立了一个智能化科技审判法庭,法院局域网贯通到法官办公室和审判庭,每名法官配备了一台电脑。对法庭干警,我们在经济待遇上给予倾斜,同等条件的法庭干警比机关干警每月多补助500元。我们还根据法庭工作区域、案件类型的不同特点,以不同的法庭文化建设为背景,大力开展特色法庭创建活动,使干警甘于工作在法庭,乐于奉献在法庭。
二、发挥职能,积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我院三个人民法庭年均办案都在600多件,平讼息诉、定纷止争、促进发展任务十分繁重,我们教育和引导法庭干警以和谐社会建设者、保障者、推进者的姿态参与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之中,在审判工作中一心谋和谐,全力促和谐。
一是实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完善了人民法庭立案机制,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在法庭就近立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建立了电子签章系统,当事人可以当庭拿到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减少了往返奔波的负担,法庭平均办案天数仅19天;设立了“假日法庭”,节假日、双休日法庭干警轮流值班,便利了群众诉讼;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在远离法庭的镇村设立了9个巡回办案点,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和农村承包纠纷等多发性的典型案件,现场开庭,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加强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规定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不低于50%的工作目标,开展了“百日调解竞赛”和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在庭前、庭中、庭后不同阶段,利用“法律疏导法”、“亲情感化法”、“利用关系法”、“案外人担保法”、“附条件督促履行法”等多种形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法庭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构建,群体性案件和矛盾易激化案件的案件,委托有关机关、有关部门、有关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和当地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士参与调解。定期组织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其调解能力,使大量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前,形成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合力。
三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在大量的离婚、赡养、抚养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各法庭注重引导当事人的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排除妨碍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坚持现场勘验,加强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案件,做到及时开庭、平等对待、依法裁判,努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劳动部门、用人单位沟通协调,依法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贯彻《合同法》鼓励交易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等集团诉讼案件,积极和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对群众多做说服教育和调解工作,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