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的难度逐步加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如何应对人民司法面临的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的任务更加繁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负面效应将更加突出,作为基层法院,应立足自身,深入查找原因,积极探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式和实现路径。从司法公信力内涵角度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司法对人民群众的信用构成了一种价值评价关系,反映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博弈状态。[1]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活动应更加能动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努力化解人民群众的经验思维和司法的逻辑思维、当事人利益的对抗性和司法的中立性、司法大众化和司法专业化等深层矛盾,[2]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司法结果更加公开、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服务更加到位、司法作风更加文明、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司法形象更加良好。

 

一、加强司法公开工程建设,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祛除司法神秘性,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依法应当公开的却没有公开或公开的程度不够,这为少数人猜疑“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空间,同时也为极少数干警违法违纪办案甚至贪腐堕落提供了温床。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履行司法公开的义务,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为纲领,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统筹兼顾,纵深推进司法公开,通过案件信息查询系统、LED、法院网站等公开案件的受理条件、案件流程和进度、文书样式、交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通过庭审“三同步”系统、电子举证系统和实时监控系统以及庭审直播、录播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通过上网系统,及时发布裁判文书。

 

要通过司法公开,产生倒逼效应,让干警在司法礼仪、工作作风和司法能力等方面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做到“内化于心、外塑于形”,时时刻刻注重维护法官和法院形象。

 

二、加强司法公正工程建设,以司法公正促司法公信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首要价值诉求。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则无从谈起。目前,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机械办案、执行不到位以及不当扩大或缩小司法审查范围、省略必要的诉讼程序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减损了司法公信力。我们必须直面问题,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完善分案机制,防止在分案环节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程序,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促进量刑均衡公正;创新案件评查工作举措,确保“评得到位,查得主动,改得深入”,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积极开展审判经验总结工作,保证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要坚持效率和公正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率高位运行的同时减少案件进步强制执行、申诉、再审的比例和数量;完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有效送达率,减少案件进入公告送达的比例和数量;完善均衡结案机制,提高案件均衡结案度、结收案比,防止前松后紧和突击结案;破解执行难题,提高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

 

三、加强司法民主工程建设,以司法民主促司法公信

 

司法民主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防范司法垄断和专横的司法机制,通过该机制当事人等诉讼主体和人民群众能够有效知晓、参与、表达和监督司法的过程。[4]司法民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破解司法工作难题、促进法院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要完善民意表达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广泛听取和吸纳其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审务进社区、进企业、进村组、进校园、进机关等“五进”活动,组织开展“三解三促”和大接访活动,形成工作长效机制。总之,要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民意收集、甄别、梳理、吸纳、反馈及转化的能力,使司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和反映民意。

 

要完善民众参与工作机制,与公安、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劳动、消协等广泛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能拓展延伸到诉前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等领域;探索开展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咨审员工作,积极邀请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参与调解、协助化解矛盾。

 

要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改进审判方式,深入街道社区、乡镇村组、企业厂矿巡回审理,就地解决纠纷,就地法制宣传;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诉讼服务站,为广大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创新司法便民措施,完善上门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和小额诉讼速裁速执工作机制;加大司法求助力度,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减缓免以及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及发放等工作。

 

要完善民主决策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合议庭、 审委会等审判组织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司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司法举措制定实施等方面,建立健全吸纳社情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政务决策机制。

 

要完善外部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制约体系,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办理人大转办、交办案件,精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评议庭审案件;健全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制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畅通纪检监察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受案范围、处理程序等,安排专人负责并规定答复期限。在坚决查处违规违法办案的同时,规制恶意投诉行为;完善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阅评制度,积极回应涉诉舆情,向主流媒体宣传法院工作,推介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四、加强司法廉洁工程建设,以司法廉洁促司法公信

 

极少数干警作风不端、司法不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声誉和司法的信誉。纵观历史,不廉洁的法官多为小人欺骗、利用,往往落得身败名裂下场,是得不到人民群众认可的,而不廉洁的司法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司法。作为法院干警,必须守住廉洁的底线,决不允许以原则换人情,更不允许借口待遇不高腐败堕落。[5]

 

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向干警编发廉政短信和廉政漫画等廉政信息、建设廉政文化长廊及廉政教育基地、悬挂“廉政法制格言警句”等途径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争当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教育干警算清政治、经济、名誉、亲情、自由、健康、家庭、道德“八笔账”,告诫干警廉洁自律;创新教育形式。在干警中广泛开展读书思廉、书画展廉、演讲颂廉、歌曲唱廉、领导述廉、民主评廉、警示促廉、典型导廉、家庭助廉活动。

 

要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司法巡查工作机制,通过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及时制止法官与律师、案件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人员的不正当交往问题,规范离任干警诉讼代理行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组织开展好“廉洁司法示范庭”创建活动。

 

要加强制度建设,以规范化管理完善廉政内控机制。同时要严厉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五、加强社会诚信工程建设,以引导社会诚信促司法公信

 

“无信则不立”,社会诚信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人民法院既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参与者,更是维护者与引导者。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诚信参加诉讼、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破解案多人少、执行难等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推进诉讼诚信,建立防范虚假诉讼机制。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平台,发布已查处的虚假诉讼信息,方便内部查询。严把虚假诉讼当事人案件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研究制定规范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推进诚信诉讼。

 

要推进执行诚信,强化执行威慑促进社会诚信。向社会依法公开执行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依法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约束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社会活动。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面贯彻省高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有效压缩规避执行的空间。

 

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等涉诉失信信息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建设、经信委等部门提供,使失信者在银行贷款、信用评级、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要推进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社会公信。密切关注审判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分析,找出症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司法活动必须扎根于人民群众的信任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否则将迷失方向,丧失权威。基层法院在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中,要立足自身,夯实公信的根基,同时要注重把握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知、尊重和信任。

 

 

注释:

 

[1] 关于司法公信力,主要有能力说和评价说,前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见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5页。后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见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34135页。

 

[2] 笔者认为,从思维差异角度看,当事人及普通公众的思维是一种经验思维,这种思维强调事实重生活经验和事实的“原本”,不重逻辑和事实的价值判断,强调个体性、差异性和非普适性;而法官的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重视概念的剖析和规则适用的分解、组合以及事实的价值判断,强调普遍性和统一性。这种思维的差异,伴随着当事人利益对抗性和诉讼活动专业性、非常态性、涉法舆论的间接性以及传统“青天情结”等因素错综复杂的影响,集中反映在司法公信力的法院系统的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差异中。如何形成两种评价的“视野融合”,形成较为统一的、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尤显重要。

 

[3] []弗兰西斯·培根:《培根随笔》,冯雪松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4]周晖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传承、创新与发展》载《金陵法苑》(南京中院内刊),2010年第6期,第11页。

 

[5] 关于廉洁与威信的关系,《清稗?官箴》有精辟论述:“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畏我能,而畏我公。公则不敢慢,廉则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