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政府巨额赔偿未获支持-徐州九里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赔偿案
作者:崔洁 发布时间:2007-07-12 浏览次数:1460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土地行政赔偿案,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徐州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损失6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1年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并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其所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因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向县政府提出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县政府受理后一直未予答复。为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诉至法院,请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同年4月法院判决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县政府一直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由于县政府的不履行职责,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曾于2006年3月向向县政府递交赔偿申请,县政府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该公司于同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赔偿其房屋看管、折旧、维修、自然损耗等各项损失计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向县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政府受理后未作答复,其行政不作为已被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但是否构成行政赔偿还必须要看该公司主张的损失与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并不必然导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损失,也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