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面部留疤,在校大学生杨某近日通过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除了获赔医疗费等损失外,还获得3000元精神抚慰金。

 

20121月,杨某放寒假乘坐大巴车回家时,乘坐的大巴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好转出院,但牙齿缺损2颗,且在鼻侧留下三四厘米的疤痕,出院医嘱:后期牙冠修复、后期消除疤痕治疗等。就赔偿问题,杨某将各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讼中,杨某要求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后期牙冠修补费用、面部疤痕消除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放弃以后再向各被告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杨某要求后期牙冠修补费用、面部疤痕消除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放弃以后向各被告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杨某伤情及本地医疗实际,杨某后期牙冠修复费用、面部疤痕消除费用计2000元,由于杨某系在校大学生,其面部疤痕给其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势必对其本人精神产生一定痛苦,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