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王静与张刚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内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2010年,刘某将王静、张刚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连带清偿390000元债务。经法院查明390000元中150000为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后刘某与王静达成和解协议,由王静分期向刘某给付75000元。王静承担50000元债务遂向张刚追偿,遭张刚拒绝后,一纸诉状诉诸法院。

 

本案中,150000元为王静与张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但该协议效力仅在王静与张刚之间有效,不及于债权人刘某,刘某仍有权就15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向王静、张刚主张债权。王静向刘某给付50000元债务后,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刚承担,王静向张刚主张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本案被告张刚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刚返还原告王静50000元。

 

据太仓法院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离婚后协议对于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