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桩普通的电加热油炉设备买卖,因为销售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最终销售方不但退还了买方支付的货款,还另外给付了买方违约金15000余元。

200595,南通华申公司和扬中市宇宙电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华申公司以52000元的价格向宇宙电器公司购买125KW电加热油炉设备,质量保证期限为产品在交付使用12个月内,检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供方免费现场调试时间为2天。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赔偿协议总价格30%给另一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华申公司给付了货款,宇宙电器公司供应了相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华申公司多次向宇宙电器公司提出处理,虽然宇宙电器公司派人修理并更换过一台加热芯,但仍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华申公司向南通开发区法院起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电加热油炉专家鉴定组进行质量鉴定,专家认为宇宙电器提供的设备的过热保护装置不可靠,未对设备起到保护作用,说明书未能起到正确指导用户使用该设备的作用,是造成设备故障的主要原因。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华申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多次向宇宙电器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宇宙电器公司派人修理并更换过设备,但仍无法正常使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电加热油炉专家鉴定组作出的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宇宙电器公司提供的设备的过热保护装置不可靠,未对设备起到保护作用,说明书未能起到正确指导用户使用该设备的作用,是造成设备故障的主要原因。宇宙电器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华申公司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华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宇宙电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宇宙电器公司退还所收取的货款,并给付华申公司违约金1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