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特点:

1)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2)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矛盾易激化。3)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加重了执行机构的压力。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第一,附带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被执行人的自身经济状况差;近年来,由于犯罪分子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路途甚远,以致法院在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的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相当大的困难(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了解甚少,所以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二,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理解适用上的偏差。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许多对执行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往往被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忽视。

第三,“重刑轻民”观念所致。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关注不够。

第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表现在:1)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无形中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如此之长的阶段内将财产转移。(2)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或者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民事案件强制措施通常采用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3)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机制。附带民事执行与刑罚执行毫无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和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续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二、注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不先行给付,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的被执行人,可在诉讼阶段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也应当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主持调解。

四、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简化委托手续,改变现在平级委托的原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

五、建立财产追踪制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同时建立和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

六、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七、设立易服劳役执行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须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