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514宣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煤气用户在偷用煤气被处罚后和抄表员发生纠纷,进而起诉抄表员想其邻居传播他被处罚的信息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判令抄表员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21,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到张一涛所在片区入户调查煤气使用情况,在对张一涛家调查时发现张一涛有将煤气表反装致煤气表不走的偷用煤气行为,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对张一涛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500元的处罚决定(张一涛已向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交纳了1500元),并就张一涛因偷用煤气而被处罚的情况,向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营业所进行了反映。

200731518时许,燃气公司抄表员陈明到张一涛邻居家抄表时,张一涛称其在家中听到陈明向别人陈述其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事实,于是手持一根小竹条下楼赶到楼下,用竹条对陈明进行殴打,造成陈明轻微伤。

后张一涛因殴打陈明的行为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陈明在庭审中否认其向张一涛邻居说过张一涛偷用煤气被处罚的事情。

今年4月张一涛诉至法院,认为陈明在其住所附近向周围邻居面前非法公开其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这一隐私,侮辱了他的人格,使其感到奇耻大辱,因此要求:对陈明侵害原告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8000元。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一涛因偷用煤气被处罚后,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向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营业所进行了反映,陈明作为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职工,其了解这一事实是正当合法的途径。实际上原告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性质为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公开的处罚,该处罚严格意义上说并非是民法所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范畴。由于原告所主张的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均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