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用户偷煤气被处罚 状告抄表员传播消息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7-05-15 浏览次数:2357
本网镇江讯: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后张一涛因殴打陈明的行为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陈明在庭审中否认其向张一涛邻居说过张一涛偷用煤气被处罚的事情。
今年4月张一涛诉至法院,认为陈明在其住所附近向周围邻居面前非法公开其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这一隐私,侮辱了他的人格,使其感到奇耻大辱,因此要求:对陈明侵害原告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8000元。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一涛因偷用煤气被处罚后,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向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营业所进行了反映,陈明作为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职工,其了解这一事实是正当合法的途径。实际上原告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性质为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公开的处罚,该处罚严格意义上说并非是民法所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范畴。由于原告所主张的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均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