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南京下关法院高度重视对刑事附带民事及自诉案件的审理,十分注重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审理中,着重进行调解,在更深层次上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日前,该院审理詹某、梅某故意伤害(重伤)一案,正值被害人住院进行二期手术,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一次性将10万元赔偿款及时送到了被害人床头,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因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书面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案情,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詹某、梅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一起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个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据统计,2006年以来,下关法院共审结故意伤害(含自诉)、交通肇事、强奸、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刑附民案件64件,其中调解37件、撤诉14件,判决13件,调撤率79.69%。支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9万元,其中诉讼期间实际到位181万元,实际到位率75.73%。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握时机化解双方矛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容易形成矛盾对峙。为尽量减缓、消除对立情绪,主审法官在认真阅卷,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化解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

二、敦促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尽可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审法官在掌握案件具体事实的前提下,立足调解,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教育和法律释明工作,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被告人阐明是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不同法律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二是做好被告人亲属的思想工作,在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加强与其亲属的联系,宣讲法律政策,晓以情理,促使其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三、避免“以赔代罚”的认识误区。严格法律适用,杜绝以赔代罚现象的发生。对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则适用缓刑。对于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酌情从重处罚,以切实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