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几年,我独自一人又当妈又当爸将儿女抚养成人,并还清了家里建房欠下的债务,他音讯全无没有承担任何的家庭责任,没有半点夫妻情义,我不想再等下去了。”袁女士伤心的说道。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5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88年6月生育一女,1992年3月生育一子。孩子们的相继到来,给原本幸福家庭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压力。1998年下半年被告宋某就选择了外出务工,两人联系逐渐减少,当年未回来过春节。后来,原告听人说被告在苏州与一名女子同居,原告就赶往被告在苏州的工地,发现被告确与人同居的事实,双方发生争吵打架。1999年3月,原告为挽回被告,挽救家庭,无奈之下将双方的儿女送往被告苏州的住处。哪知,过了三天,被告便托人将儿女送回家中。后来,原告多次去苏州寻找,杳无音讯。十五年,被告宋某下落不明,丝毫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提交了被告父母、村委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确实从1999年外出后便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被告没有珍惜,1999年8月被告不辞而别,置原告、家庭于不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其行为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有家不归,双方分居近十五年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