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月12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夕阳婚姻的扶养费纠纷,针对一方高额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商某与吴某系夕阳婚姻并与1995年领取了结婚证。商某有三个子女,吴某是1984年离休干部,婚后工资都是商某领取。 2006年10月9日,吴某因患有脉管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工资自行领取。吴某并于2006年11月起诉要求与商某离婚。现商某因生活无着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每年支付房租500元,并承担其以后所有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扶养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吴某依法应当给付商某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但考虑到吴某实际情况,商某要求的每月千元生活费,数额过高,同时法院认为商某与吴某之间的夫妻扶养并不是解决商某生活困难的唯一途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扶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