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承包大型商贸城装潢工程,本应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没想到质量不合格的瓷砖竟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虽已达成赔偿协议却遭销售商家失信托辞,无奈公堂讨说法。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调结该起新年首例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作为不合格瓷砖销售商合计赔偿原告蒋某材料费、运费、人工费、辅材费用等各项损失8万元,双方还同时约定逾期履行义务的经济承担责任。

先生是市区一家私人装潢公司的老板,在南通如皋承接了某商贸城的室内装潢工程。20055月,因工程所需向市区一家瓷砖商李某购买了大量温州生产的某品牌瓷砖,并用于工程装潢。孰料,发包方在验收已贴好的墙砖时,很快发现该品牌瓷砖釉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先生不得不让工人将所贴瓷砖全部剔出,重新购置合格瓷砖贴墙。包括已投入的辅材、人工及合同违约责任,先生称遭受了10余万的损失。为因劣质瓷砖带来的损失能有个说法,先生找到了销售商李某,几经周折双方才达成了赔偿协议。然而李某协议后却始终不肯给钱,还以应由厂家赔偿作为托词。20069月,先生无奈诉讼到港闸法院。诉讼中,由于李某对瓷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了省里一家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是部分瓷砖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面对不争的事实,李某在法官的调解下,终于同意赔偿先生因劣质瓷砖产生的各项损失。(孙兴旺、王永余)

法官提醒: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即将来临,广大生产厂商在向消费者提供琳琅满目的各类商品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所供商品质量的把关和检验。在追求效益的同时也应关注产品自身的质量情况,要坚决杜绝伪劣产品投入到市场。一旦出现产品责任问题,购买、使用者发生任何损害,必将追究生产厂家、商家赔偿等法律责任。而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享受各类商品时,也应注意保存和搜集与商品有关的资料,出现问题及时与商家、厂家联系、磋商,必要时主动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避免自己无辜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