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江苏沭阳县某镇庄某某系某单位司机,在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当该单位经过法律程序赔偿后,又追偿该司机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5216,庄某某驾驶沪A/Z7786小客车与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庄某某逃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发生后庄某某逃逸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庄某某正在为上海恒余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后马某某因赔偿问题将该公司和庄某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2220.55元。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113698.70元。该案履行完毕后,该公司要求庄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均被庄某某拒绝。庄某某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是为该公司加班,由于超负荷劳动导致疲劳驾驶才会发生事故,认为该公司应对司机的行为负责,故不同意赔偿。20061221,该公司向江苏沭阳法院起诉,要求庄某某赔偿款计113698.70元。

法院认为,庄某某在为该公司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向受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现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庄某某的重大过失行为给该公司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庄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公司要求庄某某赔偿损失有事实的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酌情判决庄某某赔偿该公司损失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