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陈某因敲背与他人产生争议并殴斗,结果被捅成重伤,伤后陈某一纸诉状将在自已同伙朱某及殴斗对方张某等四人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小笔敲背款引发一场巨额的血案赔偿。

2005106晚,陈某、朱某是老乡,两人酒足饭饱后来到开发区某休闲中心敲背。朱某与该店服务员刘女对结算敲背款发生争执,刘女遂请其友张某与朱某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后张即召来舒某、肖某二人前来打架助威,朱某也不示弱,叫同去的陈某一起与张某、舒某、肖某进行对打。因他人阻拦,张某本人未能参与打斗,而前来助威的舒某、肖某即与朱某、陈某进行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陈某被舒某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成重伤。200632,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召集人张某及参与人舒某、肖某、陈某、朱某均受到的相应刑事处罚。由于陈某在该起殴斗中受到重伤,所以其在缓刑期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舒某、肖某及其同伙朱某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985.94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舒某、肖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因其服刑期内没有赔偿能力;而原告的老乡朱某称,其与原告是要好的老乡关系,殴斗中原告陈某所受伤害是三被告行为造成,所其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召集舒某、肖某前来打架,其是该起殴斗行为的组织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舒某是直接捅伤原告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肖某与原告老乡朱某,虽没有直接的行为致原告受伤,但他们二人的行为在刑事判决中均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由于聚众斗殴罪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原告所受伤害与这一共同犯罪的行为是紧密相关,所以被告肖某与张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四被告在主观上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所以法院根据原因力确定四被告各自应承担赔偿份额,张某是殴斗行为积极组织者,宜承担25%的赔偿责任;舒某是直接致原告重伤行为人承担30%赔偿责任;肖某没有与原告直接有肢体冲突所以承担10%赔偿责任;而朱某虽是和原告一伙的,但其行为引发了矛盾并且也是聚众殴斗参与人之一,所以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25%责任因原告陈某也是聚众殴斗行为人之一,则由原告自行来承担。由于四被告共同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所以四被告还应对原告陈某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经法院审核认定为209935.2元,最终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令张某、舒某、肖某、朱某四被告分别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2483.8元、62980.6元、20993.5元、20993.5元;且四被告对原告陈某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