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凸显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下审判工作出现了越来越多涉及公正与效率等司法审判核心价值的问题与困难。随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后,审判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经过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审判管理体制已日臻完善。但由于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之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协调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现状等方面入手,结合扬中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实际,提出促进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协调发展的看法,以期对当前正在发展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

 

审判权简而言之就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促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具体地说,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法官才能够依照法律进行审判活动。审判权的内涵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审判权只有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地运作,才能体现和发挥法院所独有的审判职能。

 

管理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中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审判管理权则是法院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权,系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权能,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层面。狭义的审判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评等,目标是实现审判流程和质量的控制,不以调整、确定或处分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为目的,不介入或干预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决。广义的审判管理权还包括监督指导层面的权力,如审委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权、院庭长对审判实体裁决的监督指导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案件审判的具体监督等权能,等等。这些权能不仅限于对审判的事务性管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实在在的裁判性权力,直接或间接调整、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根据目前审判管理实践现状审判管理权概念应推定适用广义概念。

 

二、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区别与联系

 

审判管理权的职能是对审判权的约束、监督和管理,而两者又统一于公正与效率之一共同的价值追求,应该说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相互冲突相互统一的关系。

 

区别:1、主体不同。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作为各级审判组织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要是院庭长及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2、客体不同。前者解决的是他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关注的是审判的结果;而后者解决的法官是否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判活动,关注的是审判的过程。3、价值追求不同。前者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后者的主导价值目标是确保实现审判权的功能。4、功能不同。前者的主要功能是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救济途径;后者的功能主要是维护良性的审判活动秩序。5、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裁判权,是针对诉讼案件,按照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从而以权威方式解决各方争议;后者是一种处理权,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凭自己的单方意志作出某种处理决定的权力。6、启动程序不同。前者的前提是案件进入法院请求裁判,具有被动性;而后者是对案件审判的积极主动管理,没有必要的前置程序。7、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后者主要依据行政管理权授予的职权。

 

联系:审判权的行使不单单是裁判案件,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更多的要考虑到审判权行使的实际效果,审判管理权的行使就是对审判权质量的一种协调与平衡,是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效益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裁判案件、化解矛盾与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1、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程序管理与实体自制的统一。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性与独立性是其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审判管理就是从对审判程序依法推进方面加强对法官居中审判,独立裁判的监督和管理。2、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实体自制与执法标准的统一。同案同判,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作出同样处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对执法标准的统一和管理,是对实体自制的规制和约束,符合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3、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案件管理与司法能力提高的统一。一手抓案件,一手抓司法能力提高,并以司法能力提高促进审判质量的提升,以本治标,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4、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法官为本与当事人为本的统一。“以当事人为本”,就是指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以当事人的共同合法利益为基本,在程序设计上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体处理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置,这是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具体化。“以法官为本则体现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如何确保法官能够公正、高效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及时、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法官为本与以当事人为本在宗旨和目的是统一的、一致的。

 

三、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与协调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法院阶段性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不能简单地回到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上,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要加强管理;也不能因为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不明、不清、不变导致管理权边缘化,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要害环节。因此,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提高审判管理效能是管好、用好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一)审判管理的发展过程。

 

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提出要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首次提出了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的审判管理理念,实现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这标志着审判管理改革的正式开始。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改革任务提出,审判管理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巩固原先的改革成果,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判绩效评估制度,这说明审判管理改革的重心已经由审判流程管理向审判质效管理转移,逐渐确立了审判管理工作在法院工作的地位。第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列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要求的具体要求。这表明,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已上升到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的崭新高度,已经从制度建设本身发展到机构职能建设阶段,并且要求先进信息技术逐渐广泛运用于今后的审判管理中去。应该说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管理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引功能和推动作用。

 

(二)当前审判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苏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法官审判业绩考评为专项管理手段、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主导,各层面管理主体积极参与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已经形成,但即便如此,我们的审判管理改革与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里,笔者结合自身在司法机关的工作感悟,对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进行理论上的思考和探索。

 

第一,要进一步调动不同层面主体的审判管理积极性。审判管理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的特点。随着审管办的设立和运行,各个审判管理环节被连为一体,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审判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很好的协调运作、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的工作平台。要充分调动各个层面主体的审判管理积极性,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分工有序、协作联动、目标一致的合力,进一步发挥院长、审委会的宏观管理,审管办的中观管理,庭长微观管理和法官自主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精细化、多元化管理格局的作用和功能。

 

但在审判管理改革进程中,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后,庭长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有的时候对案件的正当性过问会遭到法官的质疑,导致有些庭长干脆不管,即便有些庭长想管,但管什么、怎么管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实践表明,案件质量把关的流于形式、发改案件的居高不下、信访案件的此起彼伏、态势分析和研究不重视、不到位都是庭长管理职能弱化和边缘化的有力证明。对如何强化庭长管理职能,笔者有如下意见:

 

1、庭长应当具备的素质。法官是法院的主要人力资源,院、庭长是从法官中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目前的审判管理要求在庭长这个微观管理的环节,不仅需要业务精通,更需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他们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法治,能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他们要有全局眼光、大局意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和果敢的决断力,这样的庭长才能在审判工作中领导、引导和指导全庭干警齐心协力干好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

 

2、庭长的管理职能定位。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庭长对个案的审判进行把关、引导和示范已完全不适应新形势下审判管理的要求,要实现庭长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必须运用符合权力属性和权力运行规律的管理方式,以及区别院内、庭内司法审判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的不同。同时,管理司法审判事务还必须以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权运行的属性。

 

3、形成系统管理模式。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不能仅建立在一个点上,或者主要在一个点上,必须研究和把握审判规律,建立系统化的管理层次,使庭长的引导和指导作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普遍发挥作用。要保证审判权公正运行必须依靠制度,我们推行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核心就是为了保证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既保证审判组织依法行使审判权,又制约审判组织不当行使审判权;既强化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权,又制约审判机构滥用管理权;既要管理审判权,又要促进审判权有效地运行;既要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又要相互形成制约监督机制。

 

第二,要进一步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是要处理好审判管理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不能损害或妨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相反的是,应该通过科学的管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二是要符合基层法院的定位。根据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调解、提高审判质量,积极化解矛盾;要进一步做好判后答疑,消除疑虑取信于民;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此外,加大精品案件的培育工作,要精案精审,多出精品案例、多出能够审理精品案件的人才,使一些案例成为典型。三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的落脚点就是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的理念和态度开展管理,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法官裁判权的同时,加强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程序性制约,以确保公正审判,防止审判权的腐败。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审判质效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正确评估和分析审判工作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定期对审判质效评估数据反映的审判发展走势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围绕数据变化、工作薄弱环节等内容,对我院在全市法院各项数据排名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和基本情况,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与此同时,随着审判质效综合指标体系的运用,要及时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但是,提升单个指标的同时,要考虑到各个指标间联动关系,避免顾此失彼。

 

第四,要进一步用科技手段助推审判管理工作。法院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院以 “科技强院”为指导,推进了信息化建设与审判工作的融合,不仅有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网络庭审直播、司法裁判文书上网等常规工作,也有开通手机短信送达等新的尝试,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今后,我们应坚持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既着眼长远,考虑技术应用的前瞻性,又以实际应用为重点,量力而行,进一步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审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