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王庄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6526晚上7时许,该市某中学学生晁某和同学一起徒步回家,途中被被告张某骑自行车追上并喊住。被告只说:“你知道为什么喊你站住?”就动手打原告,引起互相厮打,致原告受伤住进医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双方因琐事而厮打,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方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即60%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费用705.19元;其余部分545.14元由原告自己负担。因本案原被告皆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或负担),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