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时抢劫他人 长大成人后要偿还
作者:刘光亮 丁大益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343
如今已经拥有一对儿女的张强,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在少年时代犯下的一件错事,竟然让自己付出了与子女离别的代价。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件。
2006年,小学辍学在家的被告人张强便不顾父母的反对,与社会无业人员混在了一起。5月的一天,为了能够找到钱吃饭,偿还朋友所谓的“人情”,张强在他人的授意下,携带匕首、电警棍等工具,以租车为由,诱骗被害人“的哥”王某由句容市区行驶至某乡镇偏僻地段时,后被告人张强等人采取持匕首捅、用电警棍电击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王某现金95元。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2年1月,正是女儿出生的第二天,张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的儿子也才三岁多。
庭审中,张强对少年时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希望法官能够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法律却是无情的。虽然,张强在那起抢劫案件发生后,并没有犯下新的罪行,并且为当年的行为感到后悔,但这却不能抵消张强的暴力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犯罪时张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是个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且被抓后张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于是依法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