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临近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管理,加大网络立法力度,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教育和引导工作,预防青少年涉网犯罪。

  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已经步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还在逐步增多。

  迅速成长壮大的互联网,不可避免的给青少年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即使是被家长和学校老师“深恶痛绝”的电子游戏,也应该看到它对青少年生活有利的一面:可以带给青少年求新探异的快乐,满足他们追求紧张剌激的心理需要,训练他们的灵活反应能力,丰富青少年的课余活动;同时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过度沉迷于网上游戏、网上聊天、泡网时间过多,以及网上的一些暴力、黄色等不健康的内容以及攻击性语言对青少年心理的正常发育都会产生消极影响。

青少年血气方刚,自控能力也较差,很轻易迷念上色情、暴力网,他们很容易陷入无尽的色情幻想和暴力游戏中,并且无法自拔,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一、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类型:

2003年至2005年,江苏镇江京口法院少年庭就处理54件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犯罪社会原因调查发现这些未成年被告人中有些是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有些未成年被告人是整天迷恋网吧,一旦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而又抵挡不住游戏的诱惑,未成年被告人就会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

在这54件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为上网引发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件有15件。目前网络游戏内容渲染,青少年盲目模仿。网络游戏的内容多是带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仿效,在网吧发生纠纷时就各自纠约一伙人大打出手。如京口法院处理的小樊寻衅滋事一案就是这种情况,年仅15岁的小樊虽仍在中学读书,但他经常出入网吧,发现同学小陈也在网吧内玩游戏。小樊平时看不惯小陈,于是效仿游戏内容,纠集同学小徐和在网吧结识的 另外两名成年人,找借口将小陈叫到偏僻小区内,由其他几人对小陈进行殴打,后又劫得人民币130元和手机一部,被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54件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为上网受暴力文化污染而引发的抢夺和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就有9件。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 头,为达目的铤而走险。如如京口法院处理的小陈抢劫一案就是这种情况犯罪,被告人小陈沉迷于网络游戏“仙境传说”到了疯狂的程度,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他碰到了难关。小陈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向他人 购买过关技能的费用,却仍在网上以买方的名义将被害人小黄约出,后又在交易地点伙同均为未成年人的小薛、小屠、小徐等人持铁棍、军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共 劫得被害人人民币300余元、阿尔卡特手机一部和游戏卡等财物,被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这54件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为上网引发的诈骗和盗窃案件就有29件。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有些青少年则是上网成瘾后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采取盗窃近亲属或他人财物的方式解决上网费用问题。利用虚拟网络交往,构筑信任陷阱。网上聊天交友正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所青睐,有的人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交往,忽视了虚拟世界和现实的区别,将虚拟的交往带到现实中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过度轻信网友,这些都为网络引发的犯罪提供了机会。例如,被告人小徐和小冯在网上聊天室搭识小潘 和小王后,以联欢为名,将两被害人约至卡拉OK包房内,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摇头丸分别倒入两人的饮料内骗其喝下,致使被害人神情恍惚。小徐和小冯则伺机劫走了被害人并财物,被告人小徐和小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54件涉及网络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为网络色情犯罪的有1件。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信息的高度开放,各国不同的风土文化涌入中国,特别是国外一些色情网站连篇累牍地宣传色情、暴力、凶杀等有害影 视、图片、书刊,导致了青少年的思想混乱,是非观念模糊。西方那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极大地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西方世界的幻 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京口法院处理的小渊等5人强奸一案就是这种情况,小渊等5人整天痴迷于网吧,迷念上色情、暴力网,陷入无尽的色情幻想中,并且无法自拔,就想方设法骗取一女同学的信任,分别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后小渊被京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身处特殊的年龄阶段,涉世不深,求知欲强,好奇心重,由于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等各方面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叠加,导致网络犯罪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不成熟性及法律意识淡漠。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和直接性特征,在网络构建的平台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一些自控力不强的青少年迈入虚拟的网络世界后,其约束力的不足便一览无余。从而导致虚拟与现实的倒置,把网络中的虚拟社会生搬硬套到现实社会中,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容易产生犯罪冲动。同时青少年由于很少受到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浑然不觉,待到被追究时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2、社会对青少年网络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青少年网络教育是现代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传统教育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社会中,其地位愈发突出。在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教育主要由各级各类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基层社区组织负责,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这种教育并不尽如人意,广大青少年没有受到很好的引导,缺乏主动、自觉地驾驭网络信息的意识,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逐年大幅递增。

3、有害网络环境的影响。不法网站使青少年可能在阅读文章或与网友聊天时就受到了各种偏激的、恐怖的、迷信的、反动的、投机的想法和奇特宗教等的影响,进而慢慢影响其行为。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具有随意性、盲目性,很难经得起诱惑,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风气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通过各种方式先富起来,他们一掷千金的高消费行为经过媒体的渲染,给本来就有很强行为模仿性的青少年以强烈的刺激,产生攀比心理,追求物质享受的意识盲目膨胀,对金钱的渴望及其他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旦时机、条件成熟,他们就会按照自己被扭曲的观念实施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三、加强青少年网络管理的建议:

1、加强网络管理,加大网络立法力度,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单纯从技术角度不能长远、全面地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而且,防范技术的增强可能会激发某些具有猎奇心态的人在网络犯罪方面的挑战兴趣。因此,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惩处,我国现行刑法典由于规定的罪名比较单一,且范围偏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笔者认为,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现状,应当适当增加网络犯罪罪名,并将一些对国计民生危害严重的行为扩大到刑法典调节的范畴。在完善现行刑法典的同时,考虑到网络犯罪与传统类型犯罪相比存在诸多独特之处,待时机成熟,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立法上的经验,将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惩处制定为一部单行刑法,以全面规范网络犯罪行为,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

2、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这是治本之策。一系列的网吧暴力案件,暴露出目前青少年教育中存在的诸多空白点。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青少年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容易被误导。父母应经常和子女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多带学生到心理专家处进行“心理按摩”,提高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和心理承受力。此外,学校不能只教育学生如何使用网络,还要把网络安全防范的内容告诉学生们,以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为能力。譬如网吧设置开机程序,提醒他们上网交友的注意事项,不要浏览非法、色情、暴力网站,展示一些恶性网络暴力案件,提醒他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管理部门对于网吧要依法管理,通过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规范、健康、文明的网络社会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即使最好的计算机安全措施也不能绝对保险,因此,在加强科技性防范的同时,也应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但目前我们的警方尚未受到足够的训练去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犯罪,形势对罪犯有利。迅速培养熟悉电脑、训练有素的“网络警察”已成为今天提高警察素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条件。打击网络犯罪,执法机构责任重大。当前,除了要成立和不断完善专门处理网络犯罪的管理部门外,其他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和完善自身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4、以技术手段控制青少年接触网上不健康的内容,设立网站安全规则,将青少年保护在不良影响之外。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水平。网络犯罪是一种技术犯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才能防范、制止。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必须以较好的安全技术为支撑。这就需要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的研究开发,国家应考虑增加在这方面的投入。对重要部门信息网应考虑加强技术安全防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应鼓励企业加强自我保护,防范网络犯罪侵害。网络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个地方如何实现安全和如何保证必要的自由度总会存在着矛盾。公众并不希望每个地方都像严防死守的城堡一样坚固,因为他们无法容忍由此而带来的种种不便,公众真正需要的是合理的安全。网络安全措施的配置要兼顾网络的便捷性与公众必要合理的自由度,这更有赖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