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在蜜月里“蒸发” 无奈新郎状告“红娘”
作者:孙青 刘开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289
日前,建湖法院调解了一起婚介所介入的“闪婚”纠纷,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婚介所退还原告高某部分费用。
高某自幼家境贫寒,年过三十还未成婚,眼看从小玩到大的哥们儿都抱上了娃,心里甚是着急。2011年2月23日,高某走进了建湖县某婚介所,签定了征婚合同,并一次性交付了各项费用合计13000元,希望通过婚介寻找到自己的另一半。2011年10月11日,该婚介所为高某介绍了一位贵州籍女子,并安排双方见面。见面之后,双方两情相悦,一见钟情,当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六天后便举行了结婚仪式。谁知还在蜜月中的新娘于10月底借口到外地拜访朋友,离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断了与高某的所有联系。高某多次寻找无果后,即认为婚介所与该女子合谋诈骗其钱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经过调查,排除了犯罪嫌疑,并没有立案侦查。无奈之下,人财两空的高某一纸诉状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婚介所退还13000元中介费。经过法官调解,高某某承认自己未深入了解对方即谈婚论嫁,操之过急之错在先,婚介所也作出让步,表明自己未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因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婚介所退还中介费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