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多举措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仲璐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545
今年来,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逐步深入,金湖县法院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促使对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而又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调解公信力,采取五项措施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成效。
坚持依法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对无调解可能的则及时判决,决不为调解而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牺牲效率。
及时财产保全。在审理中引导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告诫义务人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尽可能要求义务人提供案外人担保或其他财产担保,以保障结案后义务人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提高当庭兑现。在调解过程中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特别是对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或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采取当庭即时履行的方式结案;案件标的额巨大,不得不分期履行的,尽可能提高第一次履行的比例。
订立约束条款。在对后期履行确定合理履行期限,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的规定,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并告知违反约定的将要承担的后果,以明确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责任,减少权利人的调解风险,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注重审执衔接。在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要对当事人进行跟踪督促,将调解的后续工作延伸至案件审理终结后,通过多种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密切联系,时刻掌握、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防止当事人假借调解拖延诉讼、迟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