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按照法院判决或者约定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或者将子女暂接回去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探视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法国《民法典》、香港地区《未成年监护条例》等,我国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新增了探视权的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的重大进步,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亲权。

 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探视权纠纷也愈来愈多,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探视权主体的特殊性。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父或者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2、探视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一般在1-18周岁之间。

  3、探视权的内容。探视权是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探视权的内容包括探视、语言交流、游玩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父母子女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

  4、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宜采用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到协商一致的良好效果,使协议得到顺利履行。

  5、探视方式、时间、地点确定: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尽量仔细考虑到各方和子女的需求和心理,确定合情合理,易于执行的方案,并明确探望时间、次数、地点和方式。

  6、探视权中止的情形: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考虑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探视人患有精神病的;有虐待、暴力倾向的;正在受刑事处罚的;有吸毒、赌博恶习的;有教唆子女不良行为的;有利用探视隐藏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