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四项案件”是指审理期限上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扣除审限等法定事由的案件,该类案件一般办理期限较长,“四项案件”如果比例较大,会严重影响案件整体质效,当事人也会因案件久拖不决,陷入诉累之苦。为有效减少“四项案件”,压降该类案件比率,铜山法院民二庭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降低“四项案件”比率,取得显著效果,1-9四项案件比率保持在5%以内。

一是针对四项案件成因,制定对策,从源头减少该类案件发生。该庭通过分析四项案件形成原因,针对不同类型四项案件制定不同对策:对于一方当事人送达难需要公告的案件,该庭规定承办法官必须多途径查找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需要取得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充分证据,才可以使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手续,绝不仅因一方当事人陈述或邮局退信而轻易公告;对鉴定类案件,除需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外,法官必须审查申请鉴定事项确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且一般要符合节约诉讼成本原则才予准许,决不出现因当事人赌气等原因轻易使案件进入鉴定程序,从而有效减少案件进入鉴定程序。

二是严格“四项案件”审批程序。该庭规定,“四项案件”必须经过长审批或者庭内研究,本庭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申请表格,由承办法官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分管院长审批,杜绝普通案件转化为四项案件。因本庭人员对案情相对了解,庭内研究后再交分管院长审批,有效防止了部分案件尤其是公告、鉴定、中止、延长审限类案件审批的随意性。

三是加强“四项案件”排查,防止积案。该庭定期由专门人员对“四项案件”进行清理排查,发现周期较长的该类案件,及时提醒、督促承办法官,尽快恢复审理。

四是加强与相关庭室的协作沟通,缩短四项案件办理周期。通过加强与公告办理部门、鉴定科之间的协作联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四项案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五是建立相关考核制度。结合全院案件质效考核,该庭制定了本庭二级考核制度,由于“四项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质效,该庭对办案数量多、案件质效高、四项案件数量少的法官在考核时予以奖励,提高法官减少“四项案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