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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787
2002年,禄口街道浣溪社区的张存佳与本村村民张要根口头约定,将自己的的1.15亩和其子张仁云3.35责任田转包给张要根暂时耕种。2006年,张存佳、张仁云开始向张要根要求返还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但张要根以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给自己为由,一直不同意返还。
2007年1月,张存佳、张仁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要根返还责任田。江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存佳、张仁云与被告张要根的口头土地经营权转包关系成立,因双方口头约定的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故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应由两原告分别享有。2006年,两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返还土地经营权的请求,应视为两原告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被告,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经营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江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要根返还原告张存佳1.15亩、张仁云3.35亩土地。为了感谢法官的辛劳,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