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之争
作者:周媛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657
本网徐州讯: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日前,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
经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法院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和,张某自知理亏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宽限一定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还22万元房款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