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本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1018,被告人李某私自发动江某停放的货车试车,沿南北路向北行驶,见路头椅子上坐两个小孩,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将坐在路头椅子上的张某撞死,刘某撞伤。经鉴定,张某符合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被害人亲属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私自发动他人停放的车辆,操作不当,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