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811,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段桂花徐州兴盛木业有限公司2929.8元。

200712820时许,被告段桂花在原告徐州兴盛木业有限公司排板车间工作,不慎摔伤。当日被送至邳州市陈楼医院治疗,后转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2-7肋骨骨折、右第3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支气管哮喘伴感染、支气管扩张、右肩锁关节脱位。被告住院29天,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7472元和其他费用。2007111,经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段桂花为工伤。被告出院后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索赔,该公司在扣除哮喘病医疗费2929.8元进行了理赔。被告后又向原告索要理赔款3626元。原告以被告工伤并非系公司,为第三人侵权损害,其不应享有双份及额外赔偿为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段桂花的伤系在被告处工作时造成的,且经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对于被告的哮喘病,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该次工伤造成的,故被告用于治疗哮喘所花费用2929.8元,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被告垫付治疗哮喘病的药费对原告来说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