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从四个方面改进庭审评查标准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08-10-30 浏览次数:815
本网徐州讯:自今年庭审评查工作正式启动以来,该项工作推进顺利,至今共听庭12人次。为进一步做好庭审评查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审管办对正在执行的案件庭审质量评查标准作了改进。
一是加重庭审驾驭能力考评的分值。原有的评查标准侧重于对庭审过程规范的考评,对庭审驾驭能力的考评不太突出。为了适应更高的考评要求,现在的评查标准明确规定了法庭调查初始的争点整理、释明义务的行使、调查结束前的事实归纳、第二次辩论前的限定和引导、程序推进的掌控等庭审必须完成的步骤,并设定相应的分值。
二是鼓励法官采用符合社情的具体审理方式。除了规定对不懂普通话、不会讲普通话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方言开庭外,还规定在执行庭审规范时必须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倡灵活掌握和运用“规范”,反对“教条主义”。
三是加强对调解和当庭宣判的考评。把调解作为庭审的重要环节,着重考评调解基础是否具备、调解方案是否妥当、调解方式是否合理、调解效果是否良好等方面。对当庭宣判的考评则主要考评态度是否严谨、用词是否规范、司法权威是否得以彰显等。
四是增加对和谐主义审理模式的考评。在加分项中设定两项,作为对积极运用和谐主义审理模式的鼓励:对于在庭审中进行“法律观点开示”并产生效果的、对于邀请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案件协调、调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酌情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