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华山法庭“五法”促调解
作者:蒋新建 李传宝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832
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华山法庭高度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把诉讼调解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采取五种有效方法,努力营造了浓厚的调解氛围。今年截止
一是褒扬激励法。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因为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人。通过表扬鼓励,可以调动他的积极性,激活他的好情绪,又可以堵住他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容易成功。
二是析错法。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都会从各自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出发,说自己做的如何如何对,对方做的如何如何错。针对这种情况,华山法庭法官在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把双方的过错说的多一点。因为过错越多,否定起来就越容易,一旦过错方的理由被否定,调解成功的把握就会越大。同时,法官在分析当事人过错时,注意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随意夸大。此法对调解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等案件效果较好。
三是单独谈话法。在审判中,如果遇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认为不宜或不想让当事人以外的人知道的话题时,法官及时地有意识地安排当事人单独谈话交涉这个问题。这样,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顾虑,以便自由地阐述真实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达到互相理解。
四是冷处理法。针对那些矛盾易激化,原告被迫起诉或赌气起诉的案件,华山法庭法官就放一放,给当事人一段时间,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思考的空间,然后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常常使案件得以妥善的处理。
五是附条件履行法。为促使义务方尽快履行义务,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往往注意附加一定的鼓励或惩罚条件。如在借贷案件中,若借款人在某一日前付清本息,出借人可少要或不要利息,若超过此日期,则多付利息。此法的适用不仅促使了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而且也促使了当事人及时履行,真正使纠纷得以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