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合同签订后,却发现市场上钢材的价格持续下跌,为避免损失,江阴某钢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提货,反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阴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进行了调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原告江阴某钢材销售公司经调解,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983,江阴某钢材公司与江阴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钢材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购买钢材130吨,钢材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全额支付60万货款,并在一周后提货。合同签订后,该钢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岂料,市场风云突变,之后几天,钢材价格急剧下跌,跌幅超过每吨200元,这种状况让钢材公司开始着急,眼看自己货款已经支付,但是如果按照约定前去提货,必定造成公司的损失。于是,一周后,该钢材公司并没有前去提货,并且在817,通过传真向金属制品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退回60万元货款,遭到了金属制品公司的断然拒绝。该钢材销售公司便将金属制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声称金属制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货物,请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尤其对钢材公司负责人讲明法理,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错误,主动表示愿意和金属制品公司进行和解,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官主持下,双方遂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