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小孩系其父母同居关系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小孩,后因矛盾双方分手,母亲私自从小孩父亲的住处将小孩带至其娘家,一去不归,无奈的父亲诉讼要求小孩由其抚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青年黄某与女青年李某于1999年春节期间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213日生一男孩。200924日,李某将非婚生男孩带离原告处。后李某诉讼要求非婚生小孩应随其生活,李某依法贴补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小孩虽非婚生小孩,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小孩同等的权利。现原告有固定的住处与收入,且婚生小孩在被告带离之前一直在原告住处生活,在原告家庭里生活时间较长,本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贴补部分抚养费。遂作出了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小孩随原告黄某生活,被告李某每年贴补小孩抚养费2160元,每年的抚养费限在当年的1231日前给付完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