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电动车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074月至20085月间,被告人张某驾驶商务轿车,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41辆,价值人民币64974元。

本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本案中同种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