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出裁定,每月扣留担保人一部分的养老金。在借款偿还完毕前,担保人能否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借款。917,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为经营需要,严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由杨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严某不能归还,张某将主债务人严某和担保人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严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杨某是退休人员,每月有养老金可供执行,于是法院发出裁定,每月扣留担保人杨某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直至扣满5万元为止。严某的母亲高某在执行过程中承诺自愿与严某共同偿还杨某所替代归还的欠款。

随后,杨某凭共同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和逐月扣划养老金的裁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和高某共同偿还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虽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扣划杨某的养老金直至扣满5万元为止,但是实际上到起诉时只扣了11000元,对于尚未替代偿还的部分,主债务人并没有从原来的债务中抽离出来,对未归还的39000元仍然负有与担保人共同偿还债权人的义务。因此担保人只能对已经代替主债务人支付的部分享有追偿权。严某的母亲出具承诺,自愿与严某共同还债,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共同偿还杨某代偿钱款。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法院判决严某和高某共同偿还杨某11000元,并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