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助继母赢得官司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674
本网南京讯:2005年,离异多年的李志刚与同是单身的赵敏相识后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两人便居住在李志刚名下30平米的一间平房内。2008年底,李志刚不幸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还没多久,赵敏就接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原来李志刚与前妻所生之子王智以父亲已于2007年与赵敏办理了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男方房产归男方所有”为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在与继母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继母告上了法庭。
赵敏:“他父亲病危住院,他一次都没有来过”
对于王智的主张,继母赵敏并不认同。她认为王智对李志刚并未尽到一个做儿子的义务,“他爸爸把他抚养到18岁,他却在他爸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都改了(更名随母姓)。他今年都29了,每月工资几千块,他爸爸是一名下岗工人,而他却从未赡养过父亲。在他爸爸病危住院的前后21天,他一次都没有来探病,处理后事的时候也找不到他。为了给李志刚治病,是我到处借钱,在李志刚去世后,后事也是由我操办的。”对于王智提到的离婚协议,赵敏则表示,她与李志刚实际上是假离婚,主要是为了在今后房屋拆迁时多分一点房子,而且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起,根本没有分开。同时赵敏向法庭表示,在李志刚去世前,曾立下口头遗嘱,表示要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留给赵敏。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赵敏还请来了两位证人,李志刚的胞弟李志强和李志刚住院时的病友老刘。
王智:“作为儿子,我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王智认为,被继承人李志刚系其父亲,虽然在1989年父母离异之后自己一直随母亲生活,但是诉争的房产是父亲在1998年出资购买的,属于父亲再婚前的个人婚前财产,而且父亲李志刚与赵敏在2007年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的房子全部归男方所有”,既然有了这么明确的约定,房子作为父亲的遗产理应由自己继承。对于赵敏关于自己未尽赡养义务的指责,王智表示“我的确是没有料理父亲,但父亲生病和去世都没有人通知我,我去的时候已经火化了,后来被告去单位报销医药费时,我是通过单位的同事才知道的。”
李志强:“哥哥确实说过将房子留给嫂子”
李志刚病重期间,弟弟李志强一直在医院陪护。面对法庭关于口头遗嘱的询问,李志强出庭替嫂子作证:“哥哥确实说过房子留给嫂子。哥哥去世的那天晚上,我吃完饭后回到医院,哥哥当着我和嫂子的面说,他生病花了那么多钱,如果看不好,房子就留给嫂子了。”病友老刘也证实了李志强的说法,“那天晚上他(李志刚)跟他爱人说他不行了,房子留给她。他爱人、弟弟都在,当时他很清醒。”
法院: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由赵敏继承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本案中,被告赵敏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李志刚在去世当晚立下口头遗嘱,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产权,遗留给被告所有。虽然其中一个证人李志强系被继承人李志刚的弟弟,但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李志强并不是本案的继承人,亦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他的证言是可以采信的。且经过法院调查核实,李志刚立下口头遗嘱时神志清醒,因此可以认定被继承人李志刚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最终受理该案的秦淮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智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将房产判归继母赵敏所有。(以上人物均为化名)